论人才竞争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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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宁青.论人才竞争的必要条件[J].唯实,1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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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宁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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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鼓励人才竞争,就应当为其提供必要条件。笔者认为,需要提供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一是竞争者权利与义务平等。所谓竞争者权利平等,主要是指竞争者有平等的表现才能的机会。即当某件事情需要人们出智慧的时候,应当让所有盼望在这件事情上显示才能的人都能在平等的地位上发表意见,表现才能。领导机关或领导者不能把表现才能的机会当成“恩赐物”或“装饰品”特许给个别人。而必须遵循“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决策时唯意见质量,唯真理是从。但是,残存的封建主义的等级观念是横在人才竞争面前的巨大碍障。等级观念障碍人才竞争的第一个表现是不尊重人民的知情权。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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