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特别没收处理措施的理解与适用,在立法、司法和学理领域均存在一定偏差且互相龃龉,需要厘清及重构。刑事特别没收是对物独立的实体处分措施,与犯罪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无关。追缴和责令退赔是没收与返还的前置性程序处理措施,追缴和没收的适用对象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责令退赔和返还的适用对象包括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责令退赔是追缴的替代保全措施,应优先适用追缴。追缴或责令退赔而来的利益应优先返还被害人,余下部分予以没收。没收后仍存在退还原权利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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