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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特别没收处理措施的困局与重构——以我国《刑法》第64条为切入点
作者姓名:缪文权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基金项目:2018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没收不法财产的刑事实体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YBA4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对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特别没收处理措施的理解与适用,在立法、司法和学理领域均存在一定偏差且互相龃龉,需要厘清及重构。刑事特别没收是对物独立的实体处分措施,与犯罪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无关。追缴和责令退赔是没收与返还的前置性程序处理措施,追缴和没收的适用对象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责令退赔和返还的适用对象包括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责令退赔是追缴的替代保全措施,应优先适用追缴。追缴或责令退赔而来的利益应优先返还被害人,余下部分予以没收。没收后仍存在退还原权利人的可能性。

关 键 词:刑事特别没收  涉案财物  处理措施  处理对象  独立的法律效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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