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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域下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姓名:彭江辉  陈玥
作者单位:湖南理工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AZD106);;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企业犯罪案件特别刑事诉讼程序研究”(项目编号:22A04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法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然而,公职单位监察缺位、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缺乏专门性规定等问题,造成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的混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单位犯罪进行系统性分类,依据单位与自然人意志分离的归责理论,实现单位与自然人的责任分割及分案处理,厘清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边界。为实现“监察全覆盖”目标,应将公职单位纳入监察对象。针对非系统性单位职务犯罪,宜单独确立单位行政级别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立案管辖原则,并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基础上与检察机关实现有效衔接,构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监察调查程序,推动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制度的完善。

关 键 词:单位职务犯罪  立案管辖  监检衔接  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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