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失权的法定性及制度设计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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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晓林 魏千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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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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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1SFB4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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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股东失权的法律属性应确定为法定性,股东失权的法定性来源于股东失权的资合功能定位,更符合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要求。股东失权法定性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在明确股东失权法定性基础上,应通过多种措施对我国股东失权制度予以完善,具体包括将抽逃出资归为法定股东失权事由、明确股东失权不以股东会决议为程序要件、设置被失权股东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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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失权 法定性 股东除名 失权程序 权利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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