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云政办发〔2006〕5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各大中型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综〔2006〕2号)规定以及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新情况和问题,为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企业实际入库数全额退库。二、我省烟草企业,在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3%的教育费附加政策后,即从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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