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证参与产权交易市场运作的可行性 1.是我国产权市场法制化的需要.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从1988年5月武汉市率先成立我国第一家企业产权转让市场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大致经历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阶段、发展阶段、清理整顿阶段及目前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阶段.目前,我国除西藏自治区外已成立了2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其中省级机构30家,各省市都相继制订了产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但纵观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近20年的发展历史,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产权交易立法,因而造成其市场定位模糊,及其发展无法可依,有的地方按照自己的想法设立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甚至出现擅自决定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的问题,损害了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有的只履行程序上一个象征性环节,市场功能没能真正发挥,有的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资产不经过法定评估程序,出现私自交易、低价交易等非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产权交易缺乏有效的,必要的法律监督机制.正是基于我国产权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这些问题,为公证机构的介入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公证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机构,具有服务、沟通、监督、证明的功能.它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对事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判断,所以公证机构可以发挥其特殊职能,把产权交易活动纳入公证调整的范围,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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