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区别 |
| |
引用本文: | 建伟.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区别[J].法学,2000(11). |
| |
作者姓名: | 建伟 |
| |
摘 要: | 债权质的客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化债权,这类债权是通过有价证券等形式(本票、支票、汇票、债券、存款单)表现其权利。我国担保法将这类债权归入可入质的第一类权利。另一类非证券化的普通债权,有时虽也有权利凭证,诸如借据、债权证书但并未证券化。我国担保法虽没有明列这类入质债权,但可将这类债权归入我国担保法规定可入质的第四类权利,即“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两类债权在质押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区别如下: 一、成立条件不同 债权证券化,证券动产化、物权化是现代债事制度的发展趋势。立法者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