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攀供”能否据以定案,是长期困惑着刑诉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此仍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个中许多问题甚至随着探讨的深入而愈显混乱。笔者认为,该问题虽属老生常谈,若能避免蹈常袭故,便仍有“新探”之必要。“攀供”现象出现在共同犯罪案件之中,存在于共同被告人的口供之中,这是学界同仁的基本共识。然而,据以认识“攀供”的两个概念——“共同犯罪案件”和“共同被告人”——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究竟如何界定呢?目前为止尚未完全一致,甚至略显混乱,所以,首先有必要予以澄清。考诸刑法学理论,在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被认为是围绕一个目标而展开、指向同一的特定犯罪,因此,共同犯罪不仅犯罪是同一的,而且犯罪构成亦是同一。并且“各个共犯对同一个罪行所负责具有一致性。”故刑法学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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