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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司法未决事实向特定对象发函可构成商业诋毁
引用本文:郑军欢,范静波.就司法未决事实向特定对象发函可构成商业诋毁[J].人民司法,2012(12):45-49.
作者姓名:郑军欢  范静波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裁判要旨】未经司法程序认定的争议事实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虚伪事实,仅向行业内特定成员陈述上述虚伪事实,也可构成该条规定的虚伪事实的散布。

关 键 词:虚伪事实  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犯商业秘密  被告  竞争对手  原告  孟山都公司  散布  商业信誉  商业诋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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