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管制刑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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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学相,李崧源. 论我国管制刑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完善[J]. 湖北社会科学, 2009,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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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学相 李崧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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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广州,510006;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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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管制作为我国唯一一个社会内处遇的主刑,尽管其自身存在着很多缺陷,诸如适用范围过窄、执行主体和监督机制存在漏洞以及后续补救措施有限、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但是在当今行刑社会化和刑罚轻缓化浪潮的推动下,它显示出了比以往更强的生命力。我们应从拓宽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加强管制刑的监管力度、具体落实管制期间的义务以及改进管制刑的制裁和惩罚机制等几个方面来完善管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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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管制刑 行刑社会化 刑罚轻缓化 完善 |
On the Necessity of the Existence of China's Control Penalty and its Perfec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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