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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恢复湖北省鄂城等5个县及撤销鄂城市和沙洋市的决定
摘    要:1961年12月15日国务院全体会裁第1挂次会裁通过恢复鄂城县。以鄂城市的行政区域为鄂城县的行政区域。撒销鄂城市。3、撤精沙洋市。改毅为沙洋旗,划归荆阴县倾导。4、恢复嘉焦县。以合并于武昌县的原嘉焦县行政区域为嘉焦县的行政区域。5、恢复蒲沂县。以合并于咸宁县的原蒲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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