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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是否一定侵权--评菲林公司与爱家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引用本文:赵小平,李钊.公司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是否一定侵权--评菲林公司与爱家公司商标侵权纠纷[J].电子知识产权,2005(4):47-48.
作者姓名:赵小平  李钊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基本案情 1997年6月14日,菲林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系英国注 册公司,以下简称菲林公司)将"爱家"字号在我国国 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 为第1031983号。国家工商局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三十五 类,即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估价、推销 (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有效期为十年。2000年4月10日, 西安爱家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经 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服饰、五金交电、通信器材等的销 售及相片的冲印服务。菲林公司以爱家公司未经其同意, 擅自将菲林公司注册商标"爱家"作为企业名称并在服务和 商业广告中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构成对 菲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爱家公司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菲林公司损失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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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s Name as Other Will be Tortious
ZHAO Xiaoping,Li Zhao.Company's Name as Other Will be Tortious[J].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2005(4):47-48.
Authors:ZHAO Xiaoping  Li Zhao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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