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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刑
引用本文:易显书. 谈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刑[J]. 政法学刊, 2002, 19(6): 55-57
作者姓名:易显书
作者单位: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232
摘    要: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一审量刑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先裁定维持原判,然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刑,以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但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刑不仅不是对“上诉不加刑”等法律原则的遵循,反而是对这些法律原则的破坏,加上本身亦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该司法解释因而应当被废止。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上诉不加刑  审判监督程序
文章编号:1009-3745(2002)06-0055-03
修稿时间:2002-10-18

On Inflicting Penalty by the 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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