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发轫于 80年代的律师体制改革目前出现奇特现象:表现为一是国资所向合伙、合作转制;二是合伙所、合作所相互转制。究其因,主要是立法上的原因,因为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仅规定了这三种形式,律师事务所在体制上的选择有限;其次是机制上的原因,国资所由于产权、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的原因,在非国资所的竞争面前无力回应,而非国资所的合作所和合伙所,其组织形式、产权结构和责任制度不同,各有长短,执业律师因眼前利益,急功近利,而在这种两种体制间来回转化。这种体制的转化使律师事务所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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