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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丢失,可否再生?──由一起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引发的思考
引用本文:杨性合,李文骥.孩子丢失,可否再生?──由一起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引发的思考[J].法律适用,1997(9).
作者姓名:杨性合  李文骥
作者单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摘    要:某公司职工周玲称其四岁的独生女孩已丢失一年,经多方寻找并在本省一较大的报纸上登出寻人启事,仍无音讯,因此请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发给生育证,但该省《计划生育条例没其《实施细则》中没有规定孩子丢失是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县计生委据此决定对周玲的请求不予批准。周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因计生委的决定合法,审理结果自然是周玲败诉。结案后,她流泪哀叹:难道孩子丢失了,我就不可以再生?今后的日子就这样过吗?这引起了笔者的深思。在当今社会中,孩子丢失是一种并不鲜见的现象,它不仅给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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