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在押人员”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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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储硕.界定“在押人员”之我见[J].人民检察,2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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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储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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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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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订刑法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的对象也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犯”相应地修改为“在押人员”。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界定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认识不一,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的准确惩处。 对“在押人员”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监管说”。即“在押人员”指被法院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犯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犯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在押人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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