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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编辑同志: 贵刊研究组在一九八三年第二期“信箱”一栏里,对齐民同志的答复意见中有这样一句话,即:“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无疑构成了重婚罪。”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构成重婚罪必须得有“重婚”的前提,也就是说,犯重婚罪的人必须是已经结过婚的人,其本人已有配偶,在这一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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