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或扩大的重要制度举措。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将环境保护禁止令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保全措施适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于对行为保全框架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反思,禁止令在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并没有充分发挥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制度功能。为了突出对环境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和生态损害救济的及时性,我国应当突破现有的行为保全制度框架,规定独立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增设与其相适应的民事程序。在此基础上,将环境保护禁止令与行为保全制度、环境民事诉讼妥当衔接。在程序法上,对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申请主体、审查规则、法律效力和救济方式等适用规则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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