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较为狭窄,止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并且一般也不予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我国《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相左。在赔偿范围狭窄的前提之下,部分法院还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裁剪赔偿数额,全然不能体现民事责任恢复性司法的功能,难于重建被破坏的民事社会关系。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直接看齐《民法典》,扩大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两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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