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程序与实体之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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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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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程序之源在其自然过程与人为程序的联系和区别中显现。现代法律程序的实质是对历史法律过程的总结和拟制。这种拟制也是对争端解决习惯的模仿和创制,有正有误。实体是客观现实的存在,其结果则是过程的阶段性节点,它们都有可感性与认知性。程序和实体相互依存,重实体还是重程序都有其背景情况。现代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是法之流而非其源。程序与实体有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等内在关系。它们都处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动态平衡中,其中有解决实体性冲突的倾向性,也有程序价值选择的不平衡性。无论是侧重实体还是侧重程序,它们最终都要达到一种相对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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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过程 法律程序 过程性实体 实体存在 相互依存 动态平衡 |
On the Debate between Procedure and Substance of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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