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中的功能与定位 |
| |
作者单位: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江苏苏州215163;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 |
摘 要: |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刑事合规的中国化离不开国家机关有力的支持和引导。在将刑事合规引入我国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然是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主导力量,其自身的职能与刑事合规的目的共同决定了检察机关要在建立后的刑事合规制度中扮演多重角色、发挥多样功能,并通过这些功能来激励企业实施合规计划,实现企业自身合规与国家刑事合规的成功衔接。因此,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制度建设中的具体定位与功能,并厘清检察机关实现这些功能的必要法律前提和法律限制,为刑事合规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撑。
|
关 键 词: | 刑事合规 检察职能 企业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 |
The Function and Position of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in Criminal Compliance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