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关系
引用本文:秦智贤. 论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关系[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 15(6): 32-38. DOI: 10.3969/j.issn.1671-5101.2016.06.007
作者姓名:秦智贤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职业禁止的适用问题及对策探究——以京豫鄂川皖赣六省部分城市为分析样本(2015SSCX132)
摘    要:从内容来看,职业禁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和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人进行从业限制;缓刑和适用于管制的禁止令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亦有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内容。从性质来看,在国外立法例中职业禁止包含在禁止令之中,其性质有的是附加刑,有的是保安处分;我国的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则是两种制度,其性质类似保安处分但又有区别。从适用来看,职业禁止不适用于缓刑,其与缓刑中的禁止令没有竞合关系;职业禁止适用于管制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而管制中的禁止令适用于管制刑执行期间;职业禁止也可以适用于管制的刑罚执行期间,与管制中的禁止令产生竞合,有助于扩充管制刑的内容,扩大管制刑的适用。

关 键 词:职业禁止  禁止令  缓刑  管制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ccupation Prohibition and Prohibition Order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