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违法诱惑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引用本文:万毅.违法诱惑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J].法律科学,2010(4):142-153.
作者姓名:万毅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基金项目:上海市2008年度曙光计划项目、上海市教委重点创新项目《隐形刑事诉讼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实践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关 键 词:违法诱惑侦查  犯意引诱  证据  证据能力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