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诱惑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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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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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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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2008年度曙光计划项目、上海市教委重点创新项目《隐形刑事诉讼法--中国刑事诉讼法实践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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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的违法侦查行为,因此,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所获之证据,无论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均应一律排除。如果被告在审判中提出其遭受侦查机关违法诱惑侦查的抗辩时,类似于被告提出其遭受警方刑讯逼供的抗辩,应由检察官承担证明该阻却犯罪成立事由不存在的举证责任,且由于该事实为直接影响被告罪责之实体事实,因此,举证时应当适用严格证明法则,并应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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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诱惑侦查 犯意引诱 证据 证据能力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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