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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合主义:犯罪未遂的应然立场
作者姓名:李希慧  林卫星
作者单位:[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北京100062
摘    要:总体上,应当以并合主义作为犯罪未遂认定和处罚中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在着手认定标准和犯罪未遂处罚依据的确定上,应坚持以形式的客观说为主、实质的客观说为辅;在犯罪未遂处罚原则的确定上,则应坚持以主观主义为主、兼顾客观主义。不可罚的不能犯是现实存在的,它不具有形式和实质上的犯罪特征,因而不是犯罪,不具有可罚性。

关 键 词: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并合主义  犯罪未遂  不可罚的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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