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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乔旭升,刘宗胜.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J].求实,2006(Z3):84-86.
作者姓名:乔旭升  刘宗胜
作者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湖南,长沙,410074
摘    要: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这种抵押制度在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上被普遍的废弃了。究其原因,第一是为了维护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的一致性和严密性。第二是因为动产抵押以不转移占有物为标志,这对于易于流动的动产来说,会造成交易的不安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融资的需求越来越大,而现代企业的主要资产在于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动产,如果企业以这些动产借贷融资,则必须转移这些动产的占有使用,无法继续使用收益,这于它原来的以融通资金扩大生产的原意是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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