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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债权质押的风险防范
引用本文:胡利玲,王卫国.论普通债权质押的风险防范[J].人民司法,2005(8):79-82.
作者姓名:胡利玲  王卫国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一、债权的流通性与债权质押财产的可让渡性及财产的流动性是财产的重要特征,其意义在于实现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正债权作为以一定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其期待中的由未来给付而取得的财产利益是可以流转的。通过债权的让渡和流动,也可以实现待给付财产的市场优化配置和价值最大化。债权的流通离不开对债权的处分。处分包括了债权的转让和质押。债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债权作为质押标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对出质债权行使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在债权质押的情况下,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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