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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参加诉讼的诈害防止功能
作者姓名:
肖建华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主参加诉讼 ,主参加诉讼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可以根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 ,也可以通过赋予第三人诉讼法上的形成权而发生。只有赋予主参加诉讼人诉讼法上的请求权 ,才能使第三人制度有诈害防止的功能。
关 键 词:
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
诉讼诈害
防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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