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过一年的努力,日前依法为台资企业南京宝岛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公司)追回百万元货款,保护了台商合法权益。 付款留下百万元尾巴 1995年6月1日和3日,宝岛公司与广东省珠海市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公司)签订了3份供货合同。按规定,宝岛公司向珠海公司提供价值421.07万元人民币的水洗白鹅毛、水洗布床垫、染色羽绒等货物,珠海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至5日内付清货款。宝岛公司按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由1995年6月至11月15日止分批发出了全部货物。珠海公司收到货物后,却未按合同要求付清全部货款,而只付给宝岛公司305.8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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