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新闻监督的触角越来越多地介入社会生活,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已引起广泛重视;另一方面学术界对其宽容度越来越趋于保守,限制和约束的理论在现阶段占着上风。诚然,新闻监督权需要被约束。但目前的“限制”论过多责难新闻监督带来的一些负面效果.很少立足于新闻监督权自身的地位研究其规范操作。虽然许多人呼吁《新闻法》出台,使新闻监督权的内容得到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学界迄今还是在民事领域评价新闻监督权。这使得新闻自由只能在私权的夹缝中求生存。以往三部《新闻法》草案也带有较强的“管理”色彩,这样的立法背景下催生的《新闻法》恐怕也是以“限制”为基调.甚至牺牲新闻自由的前期成果。所以,笔者尝试转换一个研究角度:从公权力的法理性质讨论新闻监督权自身的法律地位.以此来考察它与国家行政权、司法权及公民个人权利的冲突以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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