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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打撈沉船和貨物的监管办法
摘    要:第一条从海上、国境河流和內河或者从沉沒的国际航行船舶和来往香港、澳門的船舶上撈起的,和因船舶遇难而卸下或者抛置在岸上的外国货物(以下統称货物),以及从外国籍沉船上撈起的船体、鋼材、机件等材料(以下統称材料),由海关按照本办法执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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