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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自己实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
作者姓名:戴萍  赵靖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400711
摘    要:郭某、童某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重庆云龙机械公司(简称云龙公司)和重庆同朗机械公司(简称同朗公司),郭某是同朗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是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个公司均需要购买废旧金属。2009年7--8月从事废品收购的姜某某向两家公司供应废旧金属,11月,姜某某找到郭某、童某某,称其能够开具重庆再生资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并约再生资源公司的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至北碚区水土镇与郭某、童某某见面商谈了供货及开票流程.即:由姜某某供货,货款由姜某某收取,再生资源公司按实际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郭某再按发票金额将资金汇付给再生资源公司。由再生资源公司收取6%-9%的管理费后将货款通过姜某某返还给郭某。随后,按上述操作方式,云龙公司从姜某某处购买了一笔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公司大足分公司按该交易开具了7张增值税发票,云龙公司将该笔货供应给了上游单位邻水兴欣公司。并开具相同总金额的7张增值税发票。该7张发票的总金额为60余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共计9万余元,再生资源公司共收取管理费4万余元。同朗公司也多次从姜某某处购买了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公司按实际交易开具了10张增值税发票,该10张发票的总金额为100余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共计15余万元.再生资源公司共收取管理费9万余元。云龙公司和同朗公司均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同朗公司还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2009年与2010年未享受完全优惠政策。姜某某与再生资源公司之间订有委托收购协议。再生资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无定论。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童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关 键 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行为定性  再生资源公司  他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增值税发票  法定代表人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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