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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之公权力约束
引用本文:张脐方,姬英敏.网络“裸聊”行为之公权力约束[J].中国检察官,2012(24):10-12.
作者姓名:张脐方  姬英敏
作者单位:1.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450100
2.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450000
摘    要:案例一]浙江一名女子失业后靠网络“裸聊”赚钱,最后被一名“观众”举报。法院判决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全国首例因个人“裸聊”而定罪的案例。案例二]北京一名家庭主妇为寻求刺激,在家中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由于对“裸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一、案例所引发的争议与思考所谓网络裸聊,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互联网而进行裸体聊天。其具体形式我们在以上案例中可以有所了解,但在实际生活中。裸聊的形式已不仅限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形,裸聊行为究竟该不该定罪?裸聊者是由打着道德调整的旗号继续被纵容,还是为法律禁止而受约束?目前社会各界仍是众说纷纭,意见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谁的身体谁做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身体自由权属于找个人个体本身,他们认为,裸聊与一般的网络聊天没有什么区别,其主要在于聊,而具体以什么形式聊,身上是否需要有衣物蔽体,这是他们的自由,因此他们认为裸聊不仅不构成犯罪,连用法律来约束都谈不上.如果法律干涉,则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处罚裸聊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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