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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实务如何应对"中国式庭前会议"制度
作者姓名:王耀世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450003
摘    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构建了中国特色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

关 键 词:公诉人  中国式  《刑事诉讼法》  制度  实务  审判人员  非法证据排除  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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