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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简易程序公诉实务
引用本文:黄学昌,李伟峰.修正后的刑事简易程序公诉实务[J].中国检察官,2012(24):54-58.
作者姓名:黄学昌  李伟峰
作者单位:1. 《中国检察官》杂志社编辑,挂职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451200
2.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451200
摘    要:基本案情]杨某、王某于2011年5月来京打工,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手头拮据遂引发盗窃念头。二人反复研究。由善于言谈的杨桌坐在副驾驶座上和出租车师傅搭讪分散其注意力,王某坐在驾驶座后面伺机窃取出租车师傅司机搁置在驾驶座左侧开门锁处或中间抽匣子里的钱夹。二人从8月份起.直到因出租车师傅举报被现场抓获,不到两个月时间.先后作案17次,共盗窃6987元。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提审了二犯罪嫌疑人,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承办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移送某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30日,该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杨某委托律师赵某进行辩护。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提出了质疑。法庭列举相关证据:(1)所有报案人报称的受害金额;(2)杨某、王某的供述。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作案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王某并不一定记得很清楚,而且每次作案后,二人将窃取的财物立即平分,每次作案的金额并没有记录,时过境迁,报案人的举报金额不可能完全精确。因此要求讯问被告人杨某。经讯问,杨某回答可能没法庭认定的多,每次一般都100多元,也有几十元的,最多的一次300多元。律师据此推断二人盗窃的金额在4000元以下,因金额牵涉到量刑的轻重,对法庭列举的金额不予认可。审判员李某遂问杨某认不认,不认就不审理了。杨某支支吾吾说认可。正当辩护律师要发言之际,李某打断辩护人,不让发言。此案当庭宣判,判处杨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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