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下发后,不仅保留了原属监所检察部门办理的发生在监管场所的"四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而且还将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权划归监所检察部门行使。侦查权的扩展、办案任务的加重,不仅给监所检察部门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各地监所检察部门围绕如何开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从理论和实践上都作了积极努力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困扰办案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还不少,突出地表现在案源渠道不畅、线索来源甚少等问题。为尽快改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状况,本文试对如何拓宽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源渠道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监所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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