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法定义务 |
| |
引用本文: | 侯世华.履行法定义务[J].中国监察,1997(11). |
| |
作者姓名: | 侯世华 |
| |
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
| |
摘 要: | 合署办公,优势互补,这是我们目前的有利形势。需要注意的是,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机关不能忘记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对政府负责的法定义务。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宗旨,是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强化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而不是取消哪种职能。合署的体制实行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但同时,监察机关还有一个具体领导行政监察工作,对同级政府负责的领导班子。这种合署后的领导体制,既有利于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也有利于监察机关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行使行政监察职责,履行对政府负责的法定义务。行政监察这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