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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
摘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国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业社)的粮食统购统销,以社为单位进行。依照1955年三定到户时核定的数量计算,余粮社员定购数量和缺粮社员定销数量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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