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与立法的明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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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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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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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罪刑法定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的罪行擅断而提出的,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将这一原则的含义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P101)。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在于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合法权利和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目前,作为一项世界公认的法制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的确认。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简称新刑法)第3条亦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新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三大基本原则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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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2-3909(2006)03-008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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