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的区分理论奠定了德国集体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对我国集体合同理论的系统建构有重要参考价值。集体合同债权性效力的理论根源是集体合同的私法性质。德国法在确认集体合同的私法效力后,又根据社会自治理念引入了团体理论,将集体合同中规范个别劳动关系的部分视为自动进入的规范性内容,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不同于私法释义学的集体合同效力理论,并得到了宪法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国集体合同效力的相关立法忽视对个人自由保障的私法自治理念,又缺乏社会自治理论的支撑,具有重大理论缺陷,亟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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