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正义对国家和政府的规约 |
| |
引用本文: | 仲崇盛.论社会正义对国家和政府的规约[J].理论探讨,2006(3):168-170. |
| |
作者姓名: | 仲崇盛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4 |
| |
基金项目: | 天津市“十五”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中西正义观与政治发展》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53WJ38) |
| |
摘 要: | 社会正义作为总体性的价值标准规约国家和政府的性质、职能、制度和行为,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性蕴涵规定着它的社会正义性。社会正义是国家和政府合法性的根本尺度,是国家和政府的总体性规范,是国家和政府权力制约的根本目的和标准。社会正义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的核心价值,公务员应当切实遵守社会正义准则。
|
关 键 词: | 国家和政府 公务员 社会正义 规约 |
文章编号: | 1000-8594(2006)03-0168-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3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