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我国现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全权负责本地区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这种医疗事故鉴定体制是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而建立的。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这一鉴定体制的弊端已充分显露,其结果便是直接导致鉴定结论的失真。由此而引起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与患者及其利害关系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已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信誉,阻碍了我国医事法律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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