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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抢劫,又是抢夺
作者姓名:许亚非
作者单位: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我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范凤楼等三人,为了使用暴力进行抢劫,事前有预谋,有计划,并把准备在抢劫时使用的凶器,随身携带到作案地段,只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抢劫犯罪才未再继续,按照故意犯罪发展的几个阶段,这个期间的行为应是犯罪的预备。由于范凤楼等人的预备行为已经超出了思想范围,把犯罪意图变成了具体的犯罪行为,虽然还没有达到抢劫的目的,但已经完成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身就具备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情节严重,因此应负预备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范凤楼等人的犯罪行为,本来是在故意抢劫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但后来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范意外地发现了商场自行车和缝纫机组的售货员正在柜台内清点钱款,在这种条件的感应下,使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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