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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累犯成立条件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刘爱军. 对普通累犯成立条件的再思考[J]. 湖北社会科学, 2005, 0(3): 132-135
作者姓名:刘爱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我国普通累犯成立条件包括罪数条件、主观条件、罪质条件、主体条件以及时间条件。参考各国的立法例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累犯制度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在罪数条件上应将再犯与累犯予以区别;在主观条件上应考虑人身危险性的内容;在罪质条件上应将后罪予以必要限制,明确规定后罪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构成累犯;在主体条件上应排除未成年人累犯,增设单位累犯,并且应作出提示性的规定,在单位累犯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自然人的普通累犯。

关 键 词:普通累犯  立法例  成立条件  完善
文章编号:1003-8477(2005)03-0132-03

Rethinking to the Tenable Condition of Ordinary Recidivism
Liu Aijun. Rethinking to the Tenable Condition of Ordinary Recidivism[J]. Social Sciences in Hubei, 2005, 0(3): 132-135
Authors:Liu Aij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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