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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醉拳案”看故意伤害致入死亡和过失致入死亡的界定
引用本文:杨阳,林希,赵晶.从“醉拳案”看故意伤害致入死亡和过失致入死亡的界定[J].中国检察官,2006(11):68-68.
作者姓名:杨阳  林希  赵晶
作者单位:[1]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610051 [2]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610041
摘    要:2004年12月8日晚,成都市某重点大学发生一起悲剧,两名大四学生——邓某和张某饮酒后发生口角,邓某向张某头部打了一拳,张某随即倒地昏迷。因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肺炎及心肌炎,张某于2004年12月11日死亡。2005年8月8日,法院以邓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七年。

关 键 词:故意伤害罪  死亡  界定  过失  重点大学  大四学生  有期徒刑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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