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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孟庆华.“食品监管渎职罪”若干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1):33-43.
作者姓名:孟庆华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    要:"国家机关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应当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内容,而"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生命安全"与"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则不宜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内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几个要素。要彻底搞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至少应当明确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哪些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几个问题。从两高司法解释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名称来观察,其罪过形式应确定为"过失",具体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它属于"监督过失"范畴。

关 键 词:食品监管渎职罪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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