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法的职能和功能
摘    要:在我国法学界关于法的概念的论争中,有一种将法的职能、功能同法的本质等同起来或混淆起来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这样一种观点,就是认为“镇压敌对阶级,以便建立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即“法的阶级性”,仅是法的本质的一个方面;法的本质的另一个方面,则是“管理公共事务”即“法的社会性”。还有人从国家统治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上寻找论据。他们引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段话:“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