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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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东晓.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J]. 知识产权, 2001, 11(3): 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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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东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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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不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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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人无法接近侵权人所掌握的证据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难以举证。出于这一原因,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二)款作了上述规定,一般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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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法 知识产权法 举证责任 中国 推定规则 |
On the proof burden question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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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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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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