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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引用本文:马东晓.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J]. 知识产权, 2001, 11(3): 38-39
作者姓名:马东晓
作者单位:不祥
摘    要: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专利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这是专利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由于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人无法接近侵权人所掌握的证据等原因,使得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难以举证。出于这一原因,我国专利法第60条第(二)款作了上述规定,一般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法  知识产权法  举证责任  中国  推定规则

On the proof burden question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itig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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