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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 要:
法发[1993]28号 一、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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