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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被先行羁押应当折抵缓刑考验期
引用本文:黄爱军.缓刑犯被先行羁押应当折抵缓刑考验期[J].内蒙古检察,2007(4):45-45.
作者姓名:黄爱军
作者单位:太仆寺旗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在判决确定之前即使对缓刑犯已经先行羁押,也不能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犯被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间。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完全符合司法实际,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

关 键 词:缓刑考验期限  被羁押人  缓刑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应当  基本权利  判决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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